一款为您专属定制的意外健康综合保险,主要为您提供大病和意外风险保障。
保障内容 | 保障金额 | 保障内容说明 |
---|---|---|
意外身故、残疾 | 10万元 |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给付身故、残疾保险金(伤残根据伤残等级按比例赔付),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10万元。 |
意外医疗 | 5000元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以后,按照80%的赔付比例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赔付不超过保险金额5000元。 |
重大疾病保障 | 10万元 | 合同生效9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患有合同约定的如癌症、重大器官移植等40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10万元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住院津贴 | 100元/天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给付100元/天住院津贴(每次住院天数不超过30天)。 |
重症监护津贴 | 200元/天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到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需入住重症监护室病房治疗的,保险公司给付200元/天重症津贴(每次住院天数不超过30天)。 |
航空意外身故及伤残 | 40万元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班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在给付普通意外保险金的基础上再给付航空意外保险金40万元。 |
轨道交通(火车、地铁、轻轨)意外身故及伤残 | 10万元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轨道交通(含火车、地铁、轻轨)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在给付普通意外保险金的基础上再给付轨道交通意外保险金10万元。 |
轮船意外身故及伤残 | 10万元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轮船(含渡船、气垫船、水翼船)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在给付普通意外保险金的基础上再给付轮船意外保险金10万元。 |
公共汽车(出租车)意外身故及伤残 | 5万元 |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含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在给付普通意外保险金的基础上再给付公共汽车意外保险金5万元。 |
自驾车意外身故及伤残 | 5万元 | 被保险人在自驾四轮机动车(7座以下,含7座)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在给付普通意外保险金的基础上再给付自驾车意外保险金5万元。 |
电话医生服务 | 若被保险人需要咨询一般性健康与医疗的问题(如骨折、煤气中毒、昏厥、儿童护理等),保险公司委托专业医护人员提供医疗相关信息类服务(不代表任何诊断、治疗方案)。服务时间为早上9点至晚上21点 (节假日无休),每次不超过15分钟(详细见条款)。 | |
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 10万元 |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严重受伤或罹患突发性重病时,经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确认被保险人需要救援服务时,保险公司承担实际发生的医疗运送和送返费用10万元。 |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 | 10万元 | 公共场所个人责任——若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因其行为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10万元,由此产生的诉讼费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30%。 |
1. 按年龄段定价,为您专属定制的意外健康综合保障。
2. 提供40种重疾保障,性价比高,无需体检,保障续保。
3. 全球翘楚紧急救援保障,无后顾之忧。
1.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18-55周岁。
2.若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本保险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障利益的,则本保险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
3.重大疾病有90天等待期。续保没有等待期。
4.入住重症监护室病房治疗,每日住院津贴以双倍保险金额给付被保险人。
5.承保职业类别为1-4类的被保险人。详见安联职业分类表。
6.“电话医生服务”是由保险公司指定的救援机构提供的服务。
¥5160起 销量:4564份
¥1720起 销量:1860份
¥9起 销量:486份
¥1起 销量:0份
¥15起 销量:254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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