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内容 | 保障金额 | 保障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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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门诊医疗 | 医疗总限额内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在医院进行门诊肾透析,门诊恶性肿瘤的电疗、化疗或放疗、门诊手术。对于因上述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指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且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不超过年度保险金给付限额。 |
住院医疗 | 医疗总限额内发生的实际医疗费用 |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住院前后门诊急诊费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仅限于累计住院18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床位费、膳食费、治疗费、检查检验费、手术费、护理费、救护车使用费、药品费、住院前后各7日发生的相关门诊急诊费用)。 |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门诊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其并发症;
(10)既往症;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3)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
(14)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5)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6)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或者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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