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内容 | 保障金额 | 保障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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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总限额 | 200万 | 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最高100万(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指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后7天门诊急诊费用); 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年度累计最高100万(包括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7天门诊急诊费用); 年度免赔额1万元,100%赔付。 购买时有社保:社保赔付后的报销金额=(医疗费用-已报销部分-1万元免赔)*100%;未使用社保的报销金额=(医疗费用-已报销部分-1万元免赔)*60% 。 |
保障内容 | 保障金额 | 保障内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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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医疗费用 | 100万元(计入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总限额)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床位费、加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医生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与指定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前后7天门诊急诊费用共用保额100万元) |
指定门诊医疗费用 | 100万元(计入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总限额)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进行指定门诊治疗的,对于指定门诊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指定门诊医疗保险金:门诊手术费、门诊肾透析费、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门诊恶性肿瘤化疗/放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住院前后7天门诊急诊费用共用保额100万元) |
住院前后7天门诊急诊费用 | 100万元(计入一般医疗保险金年度总限额) |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后因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进行指定门诊治疗的,对于指定门诊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指定门诊医疗保险金:住院前后7天门急诊费用 。(与住院医疗费用、指定门诊医疗费用共用保额100万元) |
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 | 100万元(计入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年度总限额) | 若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医疗保险金:床位费、加床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医生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与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7天门诊急诊费用共用保额100万元) |
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 100万元(计入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年度总限额) | 若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进行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保险金:化疗/放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费用。(与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住院前后7天门诊急诊费用共用保额100万元) |
恶性肿瘤住院前后7天门诊急诊费用 | 100万元(计入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年度总限额) | 若被保险人在住院前后各7日内,因为恶性肿瘤而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对于因治疗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在该项保险金的给付限额内给付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诊急诊医疗保险金:恶性肿瘤住院前后7天门急诊费用。(与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共用保额100万元) |
就医绿色通道 |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有门诊、住院就医需求,可以致电平安客服电话95511-7,中国平安承诺免费为客户安排1次专家门诊预约和1次住院协调预约。服务时效承诺:门诊预约,7个工作日;住院预约,10个工作日。服务医院:上海、北京、广州、深圳 、南京、杭州、成都、天津、苏州、福州等30多个城市合计212家医院,其中还包括全国最顶尖的数十家肿瘤医院,包括:北京: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北大肿瘤医院、北京儿童医院、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上海:复旦附属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广东: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人民医院、北京大学深圳医院;天津:天津肿瘤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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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或进行特殊门诊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
(9)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及其并发症;
(10)既往症;
(11)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2)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13)耐用医疗设备(指各种康复设备、矫形支具以及其他耐用医疗设备);
(14)疗养、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15)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6)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即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医疗),或者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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